我们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的目的,就是要结束专制王朝的更替,建立现代新型国家。而民主政治,正是现代新型国家建立的逻辑基础。新中国的主要任务,应该放在弥合社会创伤、重点进行制度建设和经济建设上。历史令人遗憾的是,中共八大在确定了扩大民主、加強法制、集中精力搞建设的方针路线不久,1957年夏便偏离了八大路线,以反右派为标志重新走上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
由于历史的局限,其中包括自身思想认识的限制和客观环境的制约,由暴风驟雨般革命時代造就的一些中国领导人,依然习惯于以那个時代的方式來思考问题,习惯于用那个時代的办法來解決问题。他們很难放弃传统的斗争思维和革命方式,很难从一个新的角度來认识和理解现代文明政权的合法性,不应该只来自于枪杆子和笔杆子,而主要只能来自于民意和民心。
这种认识的局限性,充分体现在对“以党治国”的迷恋上。“国家的一切决定、命令和法律,都必须得到党的相应指示”。在这样的体制下,党和国家的关系发生扭曲,容易产生新的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制度,阻碍中国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前进。
华东政法大学的童之伟教授撰文说,近年来我国政法领域发生了不少引入注目的的争论,其中包括党与法的相对位置之争、政改前进还是倒退之争、严厉压制言论是否必要之争、宪政正当与否之争,以及最近某些国有事业单位的姓氏之争等等。这些争论看起来是孤立的,实际上都源于“以党治国”的传统治国理政方略同中共十五大之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方略的冲突。
以党治国,必然会带来权大于法的后果,使得再好的制度也会沦为摆设从而妨碍法治的实施。早在建国初期,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明确地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检察院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这个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同样是党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党的领导人对新闻立法说得更加直截了当:“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从以上事例来看,我们党和国家一些领导人,确实都是用以党治国的思维来看待法律和法制的,而且明显带有党权、政权高于法权的倾向。一旦认同党权、政权高于法权,那么法律就只有工具属性而没价值属性,进而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在他们的认识里,法律只是党实行统治的工具,而不是能把权力关进去的笼子。这或许就是我们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一直滞后的根本原因所在。
以党治国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拒绝甚至压制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中国共产党拥有八千多万党员,是世界上最大的政治组织。毫无疑问,共产党是改革开放的主体力量,但同样毫无疑问,不是唯一力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中国社会的其他力量,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社会上开始出现不同的利益诉求,国内矛盾相对进入了一个多发期。这些不同的社会力量无疑会给我党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应该认识到,这也是我党加强自身建设、避免僵化的动力来源。
执政党的自信不可能也不应该建立在打压和钳制其他社会力量上面。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发展是各种合力的结果,那么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是不同社会力量公平博弈的结果,而不是一家独大、笼盖四野的结果。一个文明的社会,绝对不应该是你死我活的社会,而应该是各种社会力量合理相处的社会。民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民主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号,而应该是精神,更应该是制度安排。民主最根本的体现,应该是宪政框架。是否能够把执政行为置于宪法的框架之内,是民主与否的试金石。
可以说,宪法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小公倍数,是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订立的契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石。最小公倍数,才有可能构建社会共同体。既然是共同体,需就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平等参与。不应反对、限制、打击中国社会其他也想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中起作用的其他社会组织和力量。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会带来共同体的解体,只会进一步巩固共同体,从而带来社会的稳定。不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意味着责任的分担,执政党把一切都抗在自己身上,总有一天会不堪重负的。除了共产党外,没有其他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动,对中国来说不是好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同舟共济,不应当只限于民主党派,也应当容忍、允许、支持、鼓励其他正常和社会组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发展和参政议政。
童之伟教授认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以党治国”,是完全对立的治国理政方略。可以说,改革开放前,中共的执政,基本上采用的是“以党治国”方式。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转变。揆诸历史,我们党首次从理论上肯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生在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上的事情。此举标志着中共治国理政方略的根本性创新,同时也是对“以党治国”执政方式的直接否定。
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用宪法、法律明确党权范围,规范党权的行使程序,并从法律关系主体、机构、财产、官员等方面分开政党与国家。不能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旗,行 “以党治国”之实。能不能结束以党治国,把权力关进笼子,就看能不能落实宪政。我们国家是有宪法的国家。一部合乎全体中国人民利益并且能够切实实施的宪法,就是我们所要寻找的最小公倍数。前一段时间,政府官员在就职时面对宪法宣誓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改变以党治国,就应该从依法治国开始,而宪法,是最大的法。把权力关进笼子,就是要把所有社会力量,包括执政党,置于宪法的权威之下。
反对以党治国,和加强党的领导,并不矛盾。执政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上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组织上重要干部人事的选拔、举荐、决定,以及思想宣传、意识形态工作的引领,并不是要包办代替国家机关,即人民权力机关和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党的领导有宪法依据,也必须依法领导。党通过立法或修法行为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让法律成为包括执政党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虽然法外有党规,但党规只是执政党内的规矩。在法治时代,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强调行为规则,即法律制度和社会行为的通则,这是法治社会全体成员包括执政党成员在内的行为准绳。
坚持党的领导,反对以党治国,是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和中共党章都肯定了的内容。邓小平说:“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
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明确指出,“执政党的地位,是我们党面临着新的考验”,确认党的领导,“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我们党已经在国家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很明显,我们党的状况对于国家的生活,已经比以前任何时候具有更广泛更直接的影响”。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第一次阐释了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活动和党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邓小平多次表示要“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他在讨论中共与抗日民主政权的关系时说道:“几年来,‘以党治国’的思想曾经统治了某些区域,甚至有些区域的领导同志还长期存在着这种顽固的思想。”“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于是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结果党的各级指导机关日趋麻木,不细心地去研究政策,忙于事务上的干涉政权,放松了政治领导。” 邓小平的结论是:“总之,‘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事实说明,要全面实施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必须从“以党治国”的错误观念中解放出来。
呼唤当今的改革促进派:解放思想带头人、制度建设排头兵、既清廉又善治的明白人
今天,我们党和国家正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做改革开放的促进派,推动四个全面战略任务的进一步落实。与八九十年代不同,今天的改革开放促进派,是啃硬骨头、涉深水滩的促进派,是要有壮士断腕、自我牺牲精神的促进派,也是任务更艰巨、责任更重大的促进派。因此,我们真诚希望广大干部、党员顺应历史潮流,勇做与阶级斗争为纲及“以党治国”等错误观念彻底决裂的解放思想带头人;勇做与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彻底决裂、积极建设民主法治的制度建设排头兵;勇做特别能平衡各阶层利益,既清廉又善治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