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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取得最大公约数到寻找最小公倍数

从取得最大公约数到寻找最小公倍数

——顺应历史潮流,做改革的促进派

皇甫欣平

文革的结束,基本告别了割裂社会的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而改革的成功,需要推进政治改革建立依宪治国体制。否定文革,是取得了最大公约数;而进一步深化改革,则是要寻找最小公倍数。

 今的改革促进派,是啃硬骨头、涉深水滩的促进派,是要有壮士断腕、自我牺牲精神的促进派;必须勇做解放思想带头人、制度建设排头兵、既清廉又善治的明白人。

1991215日,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解放日报》刊登题为《做改革开放的“带头羊”》的评论,署名“皇甫平”。之后,《解放日报》又相继发表署名“皇甫平”的评论文章,如《改革开放要有新思路》《扩大开放的意识要更强些》《改革开放需要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这些评论文章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和讨论。

“皇甫平”这一署名的背后,正是时任《解放日报》副总编辑周瑞金、时任上海市委政策研究室处长施芝鸿和时任《解放日报》评论部主任凌河。

时隔23年,“皇甫平”回归,并起用“皇甫欣平”的新笔名。本文是皇甫欣平发给本刊的第二篇文章。

2016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距离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发动,是五十周年;而距离文革结束,走上改革,是四十周年。50年前,我们党错误地发动了文革,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40年前,我们党又正确地结束了文革,并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开辟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有了经济发展、政治清明、社会稳定、文化丰富、生活提高的今天

所以不管怎么说,文革是中国乃至世界文明史上一桩重大的历史事件。文革研究已成为世界性的政治文化现象。因此反思文革,是一个无法回避,也无法割裂的历史话题。文革结束以后的相当一个时期,否定文革成了中国社会的共识,是个最大公约数。根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文革从政治上被彻底否定。今天,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历史节点上,我们应当从中国文明和世界文明的大历史高度,认真地进一步地反思文革的深层教训,掌握对文革的主流话语权,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制度和道路。

 反思文革,就要彻底摒弃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

在文革结束后的一个时期,对于文革的反思,基本集中在把“四人帮”、林彪集团当作箭垛和痰桶,所有仇恨的箭支都要射在他们身上,所有的脏水都要吐到他们脸上。相当一些人认为,毛主席发动文革的本意是好的,是“四人帮”和林彪阳奉阴违,在执行的过程中跑偏,才导致了严重的错误。当时有个著名的曲啸,在国内做过不少巡回演讲,后来还到了美国,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自己作为党的儿女在遭受了种种不堪、九死一生之后,仍然忠诚爱党的事迹。曲啸说:“党就是妈妈,妈妈打错了孩子,孩子是不会也不应该记仇的!”听到这番话,当时在场的来自台湾的历史学家汪荣祖教授不禁发问:如此长期地打自己的孩子,那还是亲娘吗?母亲这样对待自己的孩子,在任何文明国家都是非法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他还说:“我过去对国民党的宣传从来都反着读,绝不相信国民党的骗子把戏,而真心相信大陆共产党的报纸,因为那些报道都是跟国民党的说法相反的。可是今天,曲啸教授的演讲,当真是血泪的控诉,句句血,声声泪!一个青年学者平白无故就坐牢22年!而这些,我在台湾时也看到过类似的报道,但报道的事件没有这么邪乎,没有这么真切,没有这么令人愤怒。”就这样,曲啸的宣传取得了反效果,不得不中断演讲计划,匆匆结束了美国之行。据说他回到国内后大病一场,从此在讲台上消失。

这个例子说明,当时对文革的反思何等肤浅。人们对文革的批判,基本停留在对现象的批判上,而较少触及本质。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形成决议以后,一般认为,文革十年动乱是极左思想干扰的结果,给我们深刻的历史教训是应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邓小平曾经说:文革“看起来是坏事,但归根到底也是好事,促使人们思考,促使人们认识我们的弊端在哪里”,“为什么我们能在七十年代未和八十年代提出了现行的一系列政策,就是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19808月,在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时,邓小平说:民主集中制被破坏了,集体领导被破坏了,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会爆发文化大革命而法拉奇则坦率地表示了自己的忧虑:至今看不出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邓小平解释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体制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马克思不止一次地提到,事物发展到典型或完备状态(也应包括极端状态)对于认识事物及其发展某个阶段的意义,也就是说,事物发展初期的一些特征往往只有在其发展完成时,才能被充分认识。正是十年文革,使得我们有机会充分地认识到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的极度危害。今天反思文革,我们应当清楚看到文革的发动首先是封建的专制的个人崇拜盛行,其次就是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对法治的深度破坏,造成了无法无天的乱局。

陈坡在他的文革前史中写道:“文革前史,就是文革起源史。。。。。文革起源于195919635年大饥荒的党内争议,1962年初的七千人大会是关节点。因为这次大会是六十年代中共内部对大饥荒集中而全面的检讨与反省。而造成大饥荒的祸根是1957年底到1958年上半年的反“反冒进”,反冒进是八大以后中央多数的决定。反“反冒进”打乱了原有的经济计划与安排,使个人凌驾于政治局,一言九鼎,党内高层逢迎之风兴起。大跃进是反“反冒进”的直接产物。从反“反冒进”到文革,实质上都是中共党内错误的斗争。”

个人崇拜,是一种现象,其实质,也还是封建主义专制主义。我们今天对个人崇拜保持高度警惕,警惕的其实就是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中都出现了权力过于集中,一些国家搞个人专制,特别是苏联东欧发生大清洗、大镇压等政治异常现象,中国发生文化大革命,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主义的名声。

结束文革以后,我党认识到了个人崇拜和继续进行阶级斗争危害,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这是对文革的拨乱反正。这一改变是历史性的。中国社会呈现出生气勃勃的气象,百业待兴,人民对改善生活有了盼头。废除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废止了个人崇拜,使得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执政党的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是文革最重要的思想根源。长期阶级斗争的巨大惯性和种种传统观念所造成的对社会主义的误解,使党内分歧被蒙上了一层浓厚的路线斗争、阶级斗争色彩,以至最终导致文革的大浩劫。阶级斗争,分裂社会,把人分为三六九等,然后用阶级斗争的思维对待他们。这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什么“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叛徒”、“特务”、“内奸”、“反党集团”、“联动分子”、“五一六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地富反坏右”等等,帽子满天飞,名目不断翻新,都以阶级敌人的面目被推到世人面前,成为全民公敌。不断有5%的人陷入其中,遭受打击迫害。

由此,中国社会被严重地撕裂。“文革”受难者高达一亿人口,其中,两派斗争的受害者,也就是当初最积极投身于“文革”的社会大众,占绝大多数。严重的流血冲突事件在很多地方留下了枉死的红卫兵的墓园。在党内,斗争的残酷性也令人瞠目。今天是革命阶级的,明天可能就是反革命阶级。迫害和被迫害的转换角色可以顷刻转换。正如作家秦牧所说:“这真是空前的一场浩劫,多少百万人颠连困顿,多少百万人含恨以终,多少家庭分崩离析,多少少年儿童变成了流氓恶棍,多少书籍被付之一炬,多少名胜古迹横遭破坏,多少先贤坟墓被挖掉,多少罪恶假革命之名以进行!”

文革中究竟死了多少人?说法不一,无从确定。19781213日,叶剑英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说:“文革期间,全国整了1亿人,死了2000万人。”1980年邓小平对意大利女记者法拉奇说:“永远也统计不了,因为死的原因各种各样,中国又是那样广大,总之,人死了很多!” 《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给出的数据是:420余万人被关押审查,1728000余人死亡,135000余人被以反革命罪处决,武斗死亡237000余人,703万人伤残,71200余家庭被毁。可以说,文革的出现,是中国几千年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的影响,全社会失去道德底线和人性控制的标志。十年文革,如此亿万人之间的互相诬陷迫害,如此任意胡编乱造的大量罪名,如此赤裸裸进行的残酷屠杀,在人类历史之中也极为罕见,没有任何值得肯定的价值。

对于社会主义时期继续运用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错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分析说:“从领导思想上来看,由于我们党的历史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观察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矛盾新问题时,容易把已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做是阶级斗争,并且面对新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习而这时已不能照搬的进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和旧经验,从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在这里,《决议》已经明确地指明了照搬革命年代的对敌斗争方法必然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大革命”就是滥用敌我矛盾、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将党内意见分歧放大为阶级斗争的恶劣后果。

 

文化大革命中被当作修正主义或资本主义批判的许多东西,实际上正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和社会主义原则,其中很多是毛泽东同志自己过去提出或支持过的。 没有安定团结,就没有一切过去我们已经吃了十来年的苦头,再乱,人民吃不消,人民也不答应。邓小平所说的安定团结,正是对阶级斗争理论的拨乱法正以及对经济建设的渴望。

 

       “文革之后,国门渐渐打开,中国人发现自己在轰轰烈烈搞政治运动的时候,世界上很多国家却在努力发展经济,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开始腾飞,比如像亚洲的四小龙,中国由于搞政治运动失去了很多发展机会,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距离拉大了。恰恰是被我们大力反对和批判的国家、地区,人民富裕起来了,物质文化生活大大提高了;而我们极力提倡鼓吹的号称“社会主义国家”,却变貧穷了,广大人民群众没有民主和自由了。

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由“以党治国向依宪治国转变的过程

我们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的目的,就是要结束专制王朝的更替,建立现代新型国家。而民主政治,正是现代新型国家建立的逻辑基础。新中国的主要任务,应该放在弥合社会创伤、重点进行制度建设和经济建设上。历史令人遗憾的是,中共八大在确定了扩大民主、加強法制、集中精力搞建设的方针路线不久,1957年夏便偏离了八大路线,以反右派为标志重新走上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

由于历史的局限,其中包括自身思想认识的限制和客观环境的制约,由暴风驟雨般革命時代造就的一些中国领导人,依然习惯于以那个時代的方式來思考问题,习惯于用那个時代的办法來解決问题。他們很难放弃传统的斗争思维和革命方式,很难从一个新的角度來认识和理解现代文明政权的合法性,不应该只来自于枪杆子和笔杆子,而主要只能来自于民意和民心。

这种认识的局限性,充分体现在对“以党治国”的迷恋上。“国家的一切决定、命令和法律,都必须得到党的相应指示”。在这样的体制下,党和国家的关系发生扭曲,容易产生新的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制度,阻碍中国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前进。

华东政法大学的童之伟教授撰文说,近年来我国政法领域发生了不少引入注目的的争论,其中包括党与法的相对位置之争、政改前进还是倒退之争、严厉压制言论是否必要之争、宪政正当与否之争,以及最近某些国有事业单位的姓氏之争等等。这些争论看起来是孤立的,实际上都源于“以党治国”的传统治国理政方略同中共十五大之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方略的冲突。

以党治国,必然会带来权大于法的后果,使得再好的制度也会沦为摆设从而妨碍法治的实施。早在建国初期,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明确地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检察院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这个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同样是党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党的领导人对新闻立法说得更加直截了当:“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从以上事例来看,我们党和国家一些领导人,确实都是用以党治国的思维来看待法律和法制的,而且明显带有党权、政权高于法权的倾向。一旦认同党权、政权高于法权,那么法律就只有工具属性而没价值属性,进而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在他们的认识里,法律只是党实行统治的工具,而不是能把权力关进去的笼子。这或许就是我们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一直滞后的根本原因所在。

以党治国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拒绝甚至压制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中国共产党拥有八千多万党员,是世界上最大的政治组织。毫无疑问,共产党是改革开放的主体力量,但同样毫无疑问,不是唯一力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中国社会的其他力量,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社会上开始出现不同的利益诉求,国内矛盾相对进入了一个多发期。这些不同的社会力量无疑会给我党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应该认识到,这也是我党加强自身建设、避免僵化的动力来源。

执政党的自信不可能也不应该建立在打压和钳制其他社会力量上面。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发展是各种合力的结果,那么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是不同社会力量公平博弈的结果,而不是一家独大、笼盖四野的结果。一个文明的社会,绝对不应该是你死我活的社会,而应该是各种社会力量合理相处的社会。民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民主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号,而应该是精神,更应该是制度安排。民主最根本的体现,应该是宪政框架。是否能够把执政行为置于宪法的框架之内,是民主与否的试金石。

可以说,宪法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小公倍数,是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订立的契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石。最小公倍数,才有可能构建社会共同体。既然是共同体,需就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平等参与。不应反对、限制、打击中国社会其他也想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中起作用的其他社会组织和力量。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会带来共同体的解体,只会进一步巩固共同体,从而带来社会的稳定。不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意味着责任的分担,执政党把一切都抗在自己身上,总有一天会不堪重负的。除了共产党外,没有其他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动,对中国来说不是好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同舟共济,不应当只限于民主党派,也应当容忍、允许、支持、鼓励其他正常和社会组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发展和参政议政。

童之伟教授认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以党治国”,是完全对立的治国理政方略。可以说,改革开放前,中共的执政,基本上采用的是“以党治国”方式。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转变。揆诸历史,我们党首次从理论上肯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生在1997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上的事情。此举标志着中共治国理政方略的根本性创新,同时也是对“以党治国”执政方式的直接否定。

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用宪法、法律明确党权范围,规范党权的行使程序,并从法律关系主体、机构、财产、官员等方面分开政党与国家。不能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旗,行 “以党治国”之实。能不能结束以党治国,把权力关进笼子,就看能不能落实宪政。我们国家是有宪法的国家。一部合乎全体中国人民利益并且能够切实实施的宪法,就是我们所要寻找的最小公倍数。前一段时间,政府官员在就职时面对宪法宣誓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改变以党治国,就应该从依法治国开始,而宪法,是最大的法。把权力关进笼子,就是要把所有社会力量,包括执政党,置于宪法的权威之下。

反对以党治国,和加强党的领导,并不矛盾。执政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上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组织上重要干部人事的选拔、举荐、决定,以及思想宣传、意识形态工作的引领,并不是要包办代替国家机关,即人民权力机关和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党的领导有宪法依据,也必须依法领导。党通过立法或修法行为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让法律成为包括执政党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虽然法外有党规,但党规只是执政党内的规矩。在法治时代,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强调行为规则,即法律制度和社会行为的通则,这是法治社会全体成员包括执政党成员在内的行为准绳。

坚持党的领导,反对以党治国,是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和中共党章都肯定了的内容。邓小平说:“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

1956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明确指出,“执政党的地位,是我们党面临着新的考验”,确认党的领导,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我们党已经在国家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很明显,我们党的状况对于国家的生活,已经比以前任何时候具有更广泛更直接的影响198710月中共十三大第一次阐释了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活动和党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邓小平多次表示要“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他在讨论中共与抗日民主政权的关系时说道:“几年来,‘以党治国’的思想曾经统治了某些区域,甚至有些区域的领导同志还长期存在着这种顽固的思想。”“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于是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结果党的各级指导机关日趋麻木,不细心地去研究政策,忙于事务上的干涉政权,放松了政治领导。” 邓小平的结论是:“总之,‘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事实说明,要全面实施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必须从“以党治国”的错误观念中解放出来。

呼唤当今的改革促进派:解放思想带头人、制度建设排头兵、既清廉又善治的明白人

    今天,我们党和国家正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做改革开放的促进派,推动四个全面战略任务的进一步落实。与八九十年代不同,今天的改革开放促进派,是啃硬骨头、涉深水滩的促进派,是要有壮士断腕、自我牺牲精神的促进派,也是任务更艰巨、责任更重大的促进派。因此,我们真诚希望广大干部、党员顺应历史潮流,勇做与阶级斗争为纲及“以党治国”等错误观念彻底决裂的解放思想带头人;勇做与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彻底决裂、积极建设民主法治的制度建设排头兵;勇做特别能平衡各阶层利益,既清廉又善治的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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