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查,社会人员李春华虚构冒用中国发展研究院实业项目投资处名义,并私刻公章,与相关公司签订股权合作意向书。对此,中国发展研究院法律事务部特发表如下声明:
一、中国发展研究院从未批准设立过实业项目投资处,此机构纯属虚构;
二、根据中国发展研究院管理规定,各分院、中心均不得以中国发展研究院分支机构名义签订任何经济合作协议、合同等;
三、根据中国发展研究院管理制度规定,各分院、中心一律不得刻制含有中国发展研究院字样的公章;
四、社会人员李春华虚构冒用中国发展研究院实业项目投资处名义,私刻公章,与有关公司签订股权合作意向书,纯属欺骗行为,与本院无关。李春华的行为有触犯刑律之嫌,希望李春华主动与本院法律事务部联系,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中国发展研究院法律事务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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